各区住房建设主管部门、市物业管理行业协会:
为加大我市物业管理的动态监督力度,进一步规范我市物业管理工作,提升我市物业管理水平,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合法权益,定于2017年6月至12月30日,组织开展全市物业管理项目专项检查整治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以维护人民群众切身利益为出发点,坚持依法高效、公正公开、惩防并举、协同推进原则,通过专项检查,使我市物业管理领域违法违规行为和各项不稳定因素得到有效遏制,市场秩序明显好转,矛盾纠纷明显下降,促进物业管理行业有序、规范、健康发展。
二、政策依据
国家、省、市物业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关于印发〈2017年房地产领域社会矛盾专项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粤建房〔2017〕47号)、《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2017年物业管理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粤建房函〔2017〕1325号)、《中共广州市委办公厅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州市关于全面加强物业管理维护小区平安有序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穗文〔2016〕33号)等文件。
三、职责分工
(一)市住房城乡建设委。
1.对全市物业管理项目进行随机抽查;
2.对抽查中发现的问题,通知各区督促物业服务企业整改;
3.对有违反相关物业管理法律法规行为的物业服务企业,通知各区立案调查;
4.对各区检查工作情况适时进行抽查并通报工作完成情况。
(二)各区住房建设主管部门。
1.对本辖区内的物业管理项目进行检查;
2.对检查发现的问题,督促物业服务企业整改;
3.对市级抽查、本级检查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进行复查;
4.将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物业服务企业名单上报市级检查组;
5.对有违反相关物业管理法律法规行为的物业服务企业立案调查;
6.督促物业服务企业配合在穗外籍人员管理主管部门做好外籍人员服务管理工作。
(三)市物业管理行业协会。
1.协助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工作,安排人员参加市级抽查;
2.按照市住房城乡建设委的要求,将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物业服务企业在市物业管理行业协会网站进行曝光。
四、检查内容
(一)物业服务企业是否认真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秩序维护、清洁绿化、设施设备维护、投诉处理等服务内容。
(二)物业服务企业是否按规定完成物业管理区域、物业服务合同、物业承接查验的备案。
(三)成立业主大会筹备组的,物业服务企业提供人力、场地支持的情况。
(四)物业服务业企业是否将下列信息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服务收费地点的显著位置公开并及时更新:
1.企业营业执照、资质证书、物业项目负责人和各项服务主管人员的基本情况及联系方式、服务投诉电话;
2.物业服务内容、物业服务标准、收费项目、收费标准、计收方式;
3.房地产、价格、城市管理、规划、交通、工商、环保、质量监督等行政管理部门的投诉举报电话。
(五)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以及业主共有场地进行经营的所得收益是否设立专项账户管理并定期向全体业主公开。
(六)物业服务企业是否存在违反其它物业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七)物业服务合同终止时,未按规定移交物业服务用房和有关资料的;擅自撤离物业管理区域、停止物业服务,不按照规定办理退出手续并移交物业服务用房和有关资料的。
(八)未按有关规定协助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消防安全等安全防范工作的。
(九)将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部物业管理业务整体转让给他人的。
(十)违规泄露或出售业主有关资料的。
(十一)不服从物业项目所在街道或社区监督管理的,对反映问题不及时整改的。
(十二)擅自对业主停水、停电的,或不予充值变相停水、停电的。
(十三)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或业主委员会关系僵化,工作互不配合,业主意见较大的。
(十四)建设单位未按规定通过招投标方式选聘前期物业服务企业,扰乱招投标市场秩序,引起物业管理纠纷的。
(十五)建设单位未按规定配置或移交物业服务用房,或擅自改变规划设计条件变更位置的。
(十六)建设单位未按规定履行工程质量保修期内房屋保修义务的。
(十七)业主未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建设单位向业主交付房屋的;建设单位不及时申报或挪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
(十八)建设单位未按规划设计要求建设公建配套设施的。
(十九)建设单位违规出售停车位的。
(二十)业主委员会存在违反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业主大会决议行为的。
(二十一)业主委员会未依法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并签订物业管理合同的。
(二十二)业主委员会选举或改选存在争议,选聘或改聘物业服务企业存在纠纷的。
五、检查安排
(一)准备阶段(6月15日前)。
各区住房建设主管部门依据本方案,制定各自详细的物业管理专项检查整治工作方案(细分到每月检查的具体物业管理项目、名称、具体时间),并对辖区内的物业管理项目登记造册,如实填写《物业管理项目台帐表》(附件1),于6月15日前将方案、《物业管理项目台帐表》报送市住房城乡建设委物业管理处。
(二)检查阶段(6月15日~11月30日)。
1.各区住房建设主管部门根据自行制定的检查整治方案对本辖区内物业管理项目进行检查。至11月30日前,做到辖区内每个物业管理项目检查不少于1次,实现检查工作全覆盖。
2.各区住房建设主管部门对检查整治工作进行阶段性小结,汇总整理《物业管理项目专项检查整治台帐表》、《物业服务企业违法违规情况表》、《物业服务企业专项整治工作成果汇总表》(附件2~4)。阶段性小结与报表请于8月20日前一并提交市住房城乡建设委物业管理处。
3.市住房城乡建设委依据“双随机”抽查机制,随机安排人员、随机抽查我市物业管理项目,并抽查各区工作开展情况,根据检查情况适时通报并抄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市物业管理行业协会按照市住房城乡建设委的要求,定期将有违规行为物业服务企业记入企业诚信档案,并在协会网站曝光。
(三)总结阶段(12月1日~30日)。
1.各区住房建设主管部门对检查整治工作进行全面总结,汇总整理《物业管理项目专项检查整治台帐表》、《物业服务企业违法违规情况表》、《物业服务企业专项整治工作成果汇总表》。工作总结与报表请于12月10日前一并提交市住房城乡建设委物业管理处。
2.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将对全市检查整治工作进行总结、分析,于12月30前在全市范围内通报,并抄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全面开展专项检查工作。
要加强组织领导,充分认识专项检查整治工作的重要性,将物业管理作为社区管理、城市治理的重要内容,要针对各区物业管理现状,科学高效开展专项检查,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对于专项检查整治工作完成不力的,将在2017年度广州市对各区综治工作(平安建设)考评时予以扣分。
(二)严肃纪律,确保专项检查工作顺利开展。
要牢固树立依法行政的“底线思维”,工作落实到人,责任分解到岗,按照“谁检查,谁负责”的原则,在专项检查过程中坚持干净干事,廉洁自律,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三)加强惩戒,营造专项检查工作的良好氛围。
对发现的违法违规典型案例绝不姑息,在督促整改、依法处罚的同时,通过市、区住房建设主管部门和市物业管理行业协会门户网站予以曝光,发挥失信惩戒的警示教育,促进形成风清气正的物业管理行业氛围。
特此通知。
附件:1.物业管理项目台帐表
2.物业管理项目专项检查整治台帐表
3.物业服务企业违法违规情况表
4.物业服务企业专项整治工作成果汇总表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7年5月
(联系人:陈鑫,联系电话:83367107)
抄送: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点击下载】:《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开展2017年物业管理项目专项检查整治工作的通知》的相关附件